健康档案是指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整个生命过程中,其健康状况的发展变化情况以及所接受的各项卫生服务记录的总和。自2000年以来,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建立和使用《广州市居民健康档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经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居民健康档案的管理,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各级疾病预防保健专业机构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基本健康状况及其变化和趋势,有效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开展重点人群、重点疾病的防治管理工作;同时,也让社区居民能够更好地参与健康档案的建立,提高工作效率,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修改制定《广州市居民健康档案(主档案部分)》,现发给你们,并对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作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健康档案的建立对象和组成内容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对象为辖区内实际居住的所有人员。《广州市居民健康档案》以家庭为单位成册。健康档案主要包括主档案和子档案两部分组成。
(一)主档案部分: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两部分,个人基本情况部分适用于所有居民,每人一份,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学特征、健康状况和卫生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情况。
(二)子档案部分: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掌握居民基本情况后为其开展的各项疾病防治和预防保健工作的情况,如:传染病病人管理、高血压病人管理、肿瘤病人管理、0-6岁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精神病病人管理,等等,以及居民从其他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保健专业机构所获得的医疗服务情况。
子档案部分的规范内容、表式和要求由市疾病预防保健专业机构负责拟定,市卫生行政部门发布。
二、健康档案的建立方式
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居民健康档案信息是在不断变化的、动态的信息。因此,信息采集的工作应当采用入户调查与日常医疗、预防和保健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相结合的方式来完成。
(一)开展入户调查:2名调查人员一组,采用一人逐项依次询问、一人记录的方式。入户前应发放《告居民书》等,公开告知调查员识别标志,并确定上门时间;入户时调查员必须佩戴标识胸卡;调查完后应由复核员检查、编码后统一输入计算机。
(二)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在开展个案管理工作(如:儿童系统保健,孕妇早期管理,高血压、糖尿病和肿瘤病人系统管理,精神病人系统管理等)的基础上,可对尚未建立健康档案的居民在开展服务过程中按照要求完成个人基本情况部分的了解,在编码后统一输入计算机。同时,在开展个案管理的过程中定期将信息补充到健康档案中。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辖区内完成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负责本市居民健康档案的管理督导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要求负责本辖区内健康档案的组织管理工作,将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和疾病预防保健工作的基础工作内容之一,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市卫生局信息中心
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计划和要求,负责将《广州市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纳入全市卫生信息化统一发展规划之中,并制订落实各项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系统软件的编制,配合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各区县在应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助组织对各实施单位有关计算机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三)疾病预防保健专业机构
市疾病预防保健专业机构负责制订各项相关工作信息采集、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的技术规范和工作方案,负责对区县疾病预防保健专业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区县疾病预防保健专业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有关疾病防治和预防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并以居民健康档案采集的信息为依据,开展质量控制和管理。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下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将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作为转变服务模式、深入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和各疾病预防保健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完成健康档案基础资料的采集录入和分类管理等工作,不断将服务产生的信息充实到居民健康档案中,对健康档案实施动态维护,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疾病预防保健专业机构的要求,定期上报相关工作的统计报表及数据。
四、健康档案信息管理
(一)《广州市居民健康档案》的数据信息采用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编制的《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以实现对本市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在全市范围内的信息交换和共享,为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奠定基础。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档单位)应对居民健康档案的数据信息实行专人管理、专用服务器储存和专人维护,定期做好数据备份,保证数据信息的安全。
(三)居民健康档案的有关统计和分析信息由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要求统一发布。
(四)居民健康档案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康档案信息使用审核登记制度,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其它机构,如: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因工作需要使用健康档案相关信息时,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工作需要对外使用健康档案信息时,应书面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使用时不得调用原始数据信息,居民健康档案信息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